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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铁刑初字第14号 (2)
  2010年上半年,国华电厂的铁路专用线不牢河桥加固工程中,需对光电缆进行迁改,该工程涉及铁路光电缆和国防光电缆,且国防光电缆与铁路光电缆同槽、交叉、毗连需一并迁改。被告人张某某将国防电缆要迁改的信息告诉正承揽铁路电缆迁改的徐州航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宇公司)的公某某,公某某表示想承揽该国防电缆的迁改工程并请其帮忙。2010年8月,被告人任某某利用对辖区内通信光电缆安全防护、施工监管、工程验收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张某某一起请安徽上铁地方铁路开发公司徐州工程管理部的王某(已另案判刑)从中协调。于是王某组织了不牢河桥加固工程电缆迁改协调会,被告人任某某代表通信段参加协调会并签字,协调会商定“通信电缆迁改由通信段指定施工队伍,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把关,并承担主体施工责任,但迁改及配合费60000元交由徐州上铁工程段统一使用”。后公某某被指定承揽了该迁改工程,施工过程中任某某主管线路工作,进行安全防护和施工监管。工程结束后,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收受公某某所送好处费4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国华徐州发电厂2*1000MW机组铁路专用线不牢河桥加固电缆迁改协调会议纪要、徐州发电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通信电缆迁改工程合同、关于工程合同签订日期的说明、验工计价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转帐凭证、发票、单位变更通知函、证人马某某的证言、通信工程施工协议,证实2010年8月5日,王某召集徐州电务段、徐州上铁工程段、上海通信段,就国华电厂铁路专用线不牢河桥加固工程电缆迁改进行协调,协调商定信号电缆迁改及配合费300000元和通信电缆迁改及配合费60000元都交由徐州上铁工程段统一使用,但通信电缆迁改由通信段指定施工队伍,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把关,并承担主体施工责任。之后,公某某代表航宇公司与徐州上铁工程段签订通信电缆迁改合同,后工程竣工验收,航宇公司收到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款52000元,并出具了发票。航宇公司在2010年8月同时承揽了国华电厂铁路专用线铁路电缆迁改工程。
  2、证人闵某某、公某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的供述,证实闵某某作为时任的徐州通信车间主任,对通信段与公某某签订的不牢河桥通信电缆迁改工程合同知情,但对上铁工程段与公某某签订的不牢河桥通信电缆迁改工程合同及有关协调会不知情;正常指定施工队流程,是任某某将具体工程向车间汇报,闵某某签字,再向段里报备,由任某某建议施工队。王某应任某某和张某某的要求,组织了不牢河桥加固工程电缆迁改协调会,任某某代表通信段参加协调会并签字,为公某某承揽工程创造了条件。后公某某与工程段签订了工程合同,施工过程中任某某主管线路工作,进行安全防护和施工监管。工程结束后,公某某为感谢张某某和任某某在工程承揽中和施工监管中提供的帮助,送给二人40000元好处费,任某某分得15000元。
  3、公某某建行账户转账记录、张某某建行账户转账记录,证实2012年6月4日,公某某向张某某账户转入40000元。
  关于被告人任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笔数额应认定为15000元的意见,本院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人行为有机结合的整体,各行为人均应当对共同犯罪总的结果承担责任,个人受贿数额应认定为个人所参与共同受贿的数额,而不是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故该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涉案的40000元是贿款还是借款存疑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当庭确认这40000元不是借款,是公某某为感谢帮助承揽工程而给的好处费,此供述与公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这40000元的性质是受贿款,故该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
  三、二被告人收受174000元的受贿事实
  2011年10月,在国华电厂铁路专用线工程建设中,被告人任某某利用对铁路专用线工程安全防护、施工监管、工程验收的工作职责,形成对国华电厂的制约和影响,与被告人张某某一同帮助徐州宏大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经理周某某承揽了国华电厂铁路专用线区域内地方光电缆和国防光电缆迁移工程。工程中的国防光电缆与铁路光电缆有同槽、交叉、毗连的情况,迁移施工涉及铁路光电缆的安全防护。张某某与周某某商定,周某某给任某某和张某某200000元,由任某某和张某某负责工程中国防光电缆的迁改,任某某和张某某商量所得好处费两人平分。后该国防光电缆迁移工程由正在承揽国华电厂铁路专用线铁路光电缆迁改工程的公某某一并进行了迁改,施工过程中由任某某负责现场监管,进行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工程结束后,任某某、张某某收受周某某200000元,将其中26000元施工费支付给公某某,二人得贿金174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1、徐州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机组(上大压小)建设工程铁路专用线区域电信、移动、联通光缆迁移合同、铁路专用线区域国防光缆迁移合同、验收会签单、转账凭证、发票,证实2011年10月8日,国华电厂与宏大公司周某某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电信、移动、联通光缆迁移工程,合同金额470000元,一份是国防光缆迁移工程,合同金额440000元,后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宏大公司收到了国华电厂支付的工程款910000元,并出具了发票。其中,铁路专用线区域电信、移动、联通光缆迁移工程于2011年11月8日竣工,同年12月26日验收合格;铁路专用线区域国防光缆迁移工程于2012年4月8日竣工,同年5月16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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