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铁刑初字第14号 (4)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没收财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9日止。)
三、被告人任某某、张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殷晓昕
审 判 员 杨 成
审 判 员 肖 丽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志良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