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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铁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
  辩护人孔德树,山东海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徐铁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及辩护人孔德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某伙同他人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间,利用值乘内燃机车到徐州机务段新沂西折返段停留、准备折返之机,用私自配置的机车油箱钥匙打开油箱,以塑料管抽油的手段,多次盗窃所值乘的内燃机车油箱内的0#柴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焦某伙同他人在徐州机务段新沂西折返段内,盗窃内燃机车柴油10桶,销赃得款人民币1680元。
  2、2013年12月某夜,被告人焦某伙同他人在徐州机务段新沂西折返段内,盗窃内燃机车柴油6桶,销赃得款人民币1008元。
  3、2013年12月某夜,被告人焦某伙同他人在徐州机务段新沂西折返段内,盗窃内燃机车柴油12桶,销赃得款人民币2016元。
  4、2014年1月27日夜,被告人焦某伙同他人在徐州机务段新沂西折返段内,盗窃内燃机车柴油8桶,销赃得款人民币1344元。
  5、2014年4月9日3时许,被告人焦某伙同他人在徐州机务段新沂西折返段内,盗窃内燃机车柴油6桶,销赃得款人民币1008元。
  6、2014年4月23日3时许,被告人焦某伙同他人在徐州机务段新沂西折返段内,盗窃内燃机车柴油8桶,销赃得款人民币1344元。
  7、2014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焦某伙同他人在徐州机务段新沂西折返段内,盗窃内燃机车柴油16桶,销赃得款人民币2649元。
  8、2014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焦某伙同他人在徐州机务段新沂西折返段内,盗窃内燃机车柴油10桶,销赃得款人民币1656元。
  9、2014年7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焦某伙同他人在徐州机务段新沂西折返段内,盗窃内燃机车柴油12桶,销赃得款人民币1987元。
  10、2014年7月17日1时许,被告人焦某伙同他人在徐州机务段新沂西折返段内,盗窃内燃机车柴油14桶,销赃得款人民币2318元。
  11、2014年7月24日1时许,被告人焦某伙同他人在徐州机务段新沂西折返段内,盗窃内燃机车柴油26桶,销赃得款人民币4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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