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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31号
原告:陆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文进,枞阳县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陆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以其与朱某某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陆某某现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陆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小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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