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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366号
原告:许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佳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某某诉称:许某某与何某某于199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6月3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3月17日生育一女,名何甲某,2005年5月8日生育一子,名何乙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许某某发现何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对孩子和家庭不闻不问,以致夫妻争吵激烈,夫妻关系恶化。从2012年正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两个孩子一直随何某某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2年5月,何某某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许某某的离婚,被法院依法驳回了离婚诉求,但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许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许某某与何某某离婚;二、婚生女何甲某、婚生子何乙某由许某某抚养教育,何某某每月给付俩孩子的抚养教育费1000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四、本案的诉讼费由何某某承担。
何某某未予答辩。
许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许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许某某的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二、结婚证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许某某与何某某系合法夫妻。
三、(2012)枞民一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用以何某某于2012年5月向法院提出与许某某离婚的事实。
本案在诉讼中,因许某某的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2012年5月何某某起诉离婚时的庭审笔录复印件一份,该庭审笔录用以证明许某某与何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务情况。
何某某未作出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许某某提交的证据一系公安机关向公民颁发的有效证件,且经查证核实,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证据二系民政部门颁发的合法证件,经查证属实,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证据三,该判决书系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效裁判文书,能够证明何某某曾经起诉离婚的事实,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本院调取的庭审笔录系人民法院对庭审的记录,但该庭审笔录系2012年记录的事实,在本次诉讼中,何某某未到庭予以质证,并不能证明双方现在的夫妻财产状况以及债务情况,本院对目前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情况无法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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