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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366号(2)
经审理查明:许某某与何某某于199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6月3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3月17日生育一女,名何甲某,2005年5月8日生育一子,名何乙某。2012年1月,双方争吵后,许某某离家外出打工,分居至今。2012年5月,何某某曾向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许某某的离婚,但其诉求被法院依法驳回。2015年2月,许某某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处理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许某某与何某某性格不合,2012年1月,许某某与何某某争吵后一直分居生活,其分居时间已经达两年多,尤其在2012年5月,何某某曾向法院起诉与许某某离婚,被法院驳回其诉求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现许某某亦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许某某的离婚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审理中,许某某以其已做绝育手术等理由,要求抚养长女何甲某,不要求何某某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何乙某一直随何某某生活,故继续由其抚养为宜,许某某应支付适当的抚养费。许某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提供的证据不足,无法查明其夫妻共同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如许某某有证据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价值等,可另行起诉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增加子女抚养及给付抚养费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何甲某由原告许某某抚养教育,抚养教育费由许某某自行负担;婚生子何乙某由被告何某某抚养教育,原告许某某从2015年起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48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款限每年的6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佳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慧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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