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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410号(2)
庭审中,梁某某要求两婚生子由其自行抚养教育,不要求全日顺给付抚养费。
另查明,梁某某与全某某婚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未产生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良好的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基础。本案中,梁某某与全某某虽结婚多年,且婚后共同养育二子,但由于生活习惯不同,相互性格不合,双方缺乏交流,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以致于2013年2月法院驳回梁某某的离婚诉求后,全某某未能珍惜机会,离家出走,对家庭及子女不尽义务,且下落不明长达三年之久,夫妻关系明存实亡,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梁某某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梁某某要求两婚生子由其自行抚养教育,且放弃要求全日顺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院认为其对自己权利处分于法不悖,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全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梁甲某、梁乙某由原告梁某某抚养教育,抚养教育费由其自行负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国俊
审 判 员  钱奇峰
人民陪审员  黄其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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