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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444号
原告:方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朱贵胜,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文进,枞阳县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养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贵胜,被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文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某某诉称:2007年1月25日,方某某与胡某某在枞阳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二〇〇六年腊月十八举行了婚礼,2008年4月13日生育一子胡某甲,一直随方某某生活。方某某与胡某某婚前相识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建立起应有的感情。另外,自2009年起,胡某某经常打骂方某某,对孩子不闻不问,且经常赌博,屡教不改。打工期间,胡某某又经常夜不归宿,在外面胡混。2009年、2010年,因胡某某对孩子不负责任,其父亲将孩子从陕西省西安市接回枞阳县生活。方某某与胡某某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决:一、准予方某某与胡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胡某甲由方某某抚养教育,胡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三、方某某的结婚嫁妆由胡某某予以返还;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五、案件受理费由胡某某承担。
胡某某辩称:方某某诉称的婚姻形成过程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婚生子胡某甲一直随其祖父母生活。方某某诉称没有夫妻感情不属实,方某某与胡某某是婚前经过两年时间的了解后,才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基础牢固。另外,胡某某并没有殴打过方某某,也没有沉迷于赌博。胡某某与方某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现在双方虽有点矛盾,但只要双方今后能够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故请求法院驳回方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二〇〇六年正月,方某某与胡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08年4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甲,现就读于枞阳县长沙初级中学小学一年级,随胡某某父母生活。婚初,方某某与胡某某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偶发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2014年2月,方某某与胡某某发生争吵后,独自外出打工,与胡某某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2月25日,方某某以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具状本院,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维护和睦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方某某与胡某某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是在相识一年后才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尚可。虽然方某某与胡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有所不睦,且于2014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但其分居生活未满2年,尚不能认定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加强交流和沟通,互相理解,彼此谅解,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故对方某某要求与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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