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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665号
原告:慈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胡虎才,枞阳县麒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会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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