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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457号
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左言环,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汤传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左言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某诉称:吴某某与王某某两人母亲原系同事关系,王某某母亲从吴某某母亲处获得吴某某的QQ号码。后王某某通过QQ与吴某某相识并相恋。2014年1月27日,吴某某与王某某经政府登记结婚,2014年农历正月初六双方按农村习俗补办结婚仪式。婚后,吴某某与王某某一同在江苏省南京市经营水果生意,后王某某好逸恶劳,且对吴某某大打出手,夫妻关系为此恶化。2014年10月18日,王某某与吴某某为生活琐事争执后离家出走,现双方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吴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一、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出示)一份,用以证明其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
二、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出示)一份,用以证明双方系经政府登记的合法夫妻关系。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
吴某某提交的证据一,系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件,且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证据二,系政府机关出具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吴某某母亲与王某某母亲系认识多年的朋友,2013年王某某母亲从吴某某母亲处获得吴某某的QQ号码,后王某某通过QQ与吴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1月27日,吴某某与王某某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吴某某与王某某一同在江苏省南京市从事水果生意,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以致不堪同居生活。2015年2月26日,吴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王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吴某某与王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为牢靠,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以致诉讼离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后,只要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多加交流和沟通,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故对吴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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