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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597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宜周,枞阳县钱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建亚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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