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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754号
原告:朱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杨志国,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朱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  曹建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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