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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905号
原告: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文进,枞阳县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新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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