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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557号
原告:胡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殷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胡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胡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胡某负担。
审判员  汤传长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慧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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