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895号
原告:郑某,农民。
被告:桂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即8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 判 员  龙云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马茂丽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