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沪三中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汤某。
  辩护人翟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
  辩护人王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张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副检察长高孝义、代理检察员洪梓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翟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汤某、张某乘坐阿联酋航空公司EK304次航班于2014年6月22日晚间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后,张某因行动不便先行出关,汤某则携带行李选走无申报通道出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使用X光机查验汤某行李箱时发现可疑,经询问汤某称行李箱内有象牙,海关关员开箱检查后查获疑似象牙制品117件和疑似象牙1根。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接警后将汤某抓获,张某得知情况后前往机场缉私分局接受调查讯问。经鉴定,两被告人携带入境的上述物品为现生象象牙制品117件(重5.220千克)及整根现生象象牙1根,共计价值人民币467501.74元,现均扣押于上海海关缉私局。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侦查机关的《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摄影照片》,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的《旅检现场查验记录》,《上海海关罚没财物入库单》,上海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汤某、张某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登机牌》、《行李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裘某、王某的证言笔录;3、上海市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鉴定证书》;4、被告人汤某、张某的供述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据此认为,被告人汤某、张某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逃避海关监管,共同非法携带入境,价值达人民币46万余元,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汤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犯罪后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汤某和张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予供认。
  汤某辩称查获的象牙是其母张某所有,其曾劝母亲不要带象牙回国,但其母仍执意带回国送亲友。汤某的辩护人提出:1、汤某并非出于贸易或者牟利目的而携带象牙入境,其是为了帮母亲张某搬家而将其母亲在国外行医时当地人所送的象牙制品携带入境,准备送给亲友,并且其曾劝止母亲携带象牙,其行为不宜认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2、即便汤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在整个过程中既未起意携带象牙入境,也非象牙所有者,仅是帮助其母携带行李箱通关,应认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3、汤某在携带行李箱通关时,被海关关员询问后即称箱内有象牙,海关关员开箱检查后查获了象牙,随后被缉私局侦查人员抓获,应依法认定其构成自首。
  张某辩称查获的象牙都是其在科特迪瓦行医时当地人所送,其此次回国治病、定居,觉得这些象牙扔掉可惜所以带回国准备送给亲友。张某的辩护人除同意汤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因张某搬家回国,故张某和汤某将象牙带回国准备送亲友,在通关时汤某主动将行李箱放在X光机上检验,故二人携带象牙入境的行为既未违反行政法,也没有逃避海关监管,二人的行为并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走私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晚间,被告人汤某、张某乘坐阿联酋航空公司EK304次航班飞抵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后,张某因行动不便先行出关,汤某则携带二人行李选走无申报通道出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旅检处关员使用X光机查验汤某行李箱时,发现有可疑物品影像,遂询问汤某行李箱内是否有象牙或象牙制品,汤答称有的,海关关员开箱检查后查获疑似象牙制品117件和疑似象牙1根。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简称机场缉私分局)接警后将汤某抓获,张某得知情况后主动前往机场缉私分局接受调查讯问。经鉴定,两被告人携带入境的上述物品为现生象象牙制品117件(重5.220千克)及整根现生象象牙1根,共计价值人民币467501.74元,现均扣押于上海海关缉私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机场缉私分局出具的《侦破经过》、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制作的《旅检现场查验记录》,与海关关员夏某某、裘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汤某乘坐阿联酋航空公司航班,自科特迪瓦出发经迪拜转机后乘坐EK304次航班,于2014年6月21日23时许到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下机后汤携带四个拉杆行李箱入境,选走无申报通道出关,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在机场海关旅检口,海关关员夏某某、裘某使用X光机查验汤某携带的四个行李箱,从中发现可疑物品影像,遂询问汤箱内是否有象牙制品,汤回答有的。经开箱检查,在四个箱子内共查获疑似象牙1根和象牙制品117件。海关人员询问这些象牙是谁的,汤某答称这些象牙是同机到达的其母张某所有。机场缉私分局接海关人员通知后将汤某抓获。汤某的丈夫在得知情况后,陪同先行出关的张某一起到缉私分局接受调查。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