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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357号
原告:张千明,农民。
被告:夏文祥,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千明诉被告夏文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千明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识:原告张千明申请撤回诉前调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千明撤回诉前调解。
代理审判员 乔福香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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