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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84号
原告:虞某,农民。
被告: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虞延斌,天长市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虞某负担。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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