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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24号
原告:朱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汉江,天长市司法局天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正江,天长市杨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夏桂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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