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天民一初字第00724号
原告:朱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汉江,天长市司法局天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正江,天长市杨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员  夏桂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良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