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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583号
原告:赵某,农民,
被告:杜某,农民。
原告赵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守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诉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郑守勋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朱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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