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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69号
原告:肖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萍,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仕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李连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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