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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一初字第00376号(3)
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邱某甲由胡某某抚养。
三、胡某某与邱某某的共同债务47000元,由胡某某与邱某某共同偿还。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胡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振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卫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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