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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66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丁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原、被告已协议离婚,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姚小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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