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88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钟某,男,汉族,驾驶员。
原告张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加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志美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