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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06号
原告:叶某,女,1977年4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方某,男,197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叶某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
审判员  周家青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司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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