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84号
原告:王某,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代理人:章金山,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哲,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吴洁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晓琴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