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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24号
原告:郭某,男,汉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邓宏艳,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飞,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胡建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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