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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一初字第00730号
原告:汪某,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程某,男,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现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程序合法,符合民事撤诉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翔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 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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