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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黟民一初字第00117号
原告:江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黟县。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
原告江某某因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征军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江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征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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