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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永兴县。2014年5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素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谎称是莆田市东峤镇某电镀厂老板的朋友,专门做收购黄金废水的生意,欲与被害人林某长期做生意,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马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号码为183XXXX2429的手机联系被害人林某,称其手上有四桶黄金废水可以提炼出黄金,买下来提炼保证其能赚钱,被害人林建某以为真。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马某将被害人林某骗至福州市鼓楼区义井村一民房内,将四桶所谓的“黄金废水”以人民币4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林某,交易后被害人林某发现该四桶废水仅有桶口处用塑料袋子包的是黄金废水,桶内均是自来水,遂案发。
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马某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马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谎称是莆田市东峤镇某电镀厂老板的朋友,专门做收购黄金废水的生意,欲与被害人林某长期做生意,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马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号码为18305952429的手机联系被害人林某,称其手上有四桶黄金废水可以提炼出黄金,买下来提炼保证其能赚钱,被害人林建某以为真。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马某将被害人林某骗至福州市鼓楼区义井村一民房内,将四桶所谓的“黄金废水”以人民币41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林某,交易后被害人林某发现该四桶废水仅有桶口处用塑料袋子包的是黄金废水,桶内均是自来水,遂案发。
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
1、扣押的作案工具四桶废水照片等物证。
2、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通话单材料等书证。
3、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实了其朋友许某乙的表哥林某被人以购买虚假的黄金废水的形式诈骗了人民币41000元,其当时也跟诈骗他的男子见过面,过了一两天后其和许某乙去山东出差的时候他就接到他表哥林某的电话,说上次我们一起搬的花41000元钱购买的那四桶所谓的含有黄金的废水是假的,回家打开一看被骗了,只有桶口粘了一个小袋子,里面含有约200毫升的黄色液体,底下全部都是自来水的经过。
4、证人许某乙的证言,证实了其表哥林某被人以购买虚假的黄金废水的形式诈骗了人民币41000元,其当时也跟诈骗他的男子见过面,当时其表哥因为身上现金不够给其打电话说他让朋友转钱到其的银行卡里,让其帮他取钱,顺便帮他搬运所谓装有黄金废水的四个大桶。后来其就跟朋友许某甲一起到那个骗子的暂住处,大家都在场的情况下,其表哥付给那个骗人的男子人民币41000元,后来大家一起把那四个所谓装有黄金废水的大桶搬走,过了一两天,其接到表哥林某的电话,说上次我们一起搬的花41000元购买的四桶所谓的含有黄金的废水是假的,回家打开一看被骗了,只有桶口粘了一个小袋子,里面含有约200毫升的黄色液体,底下全部都是自来水的经过。
5、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3月下旬,在莆田市东峤镇以前上班的做电镀的工厂里结识了一名男子,该男子自称姓黄,江西人,是工厂老板的朋友,现在是在跑业务,大约2014年4月26日下午其接到了该自称黄姓男子的电话,他说他现在手上有4桶含有黄金的废水,每桶30公斤重,自己提炼或者转手卖掉肯定可以赚钱,并且强调是其老板的朋友肯定不会骗,2014年4月28日晚上20时许,在福州市鼓楼区义井村中街14号-1二楼一民房内共凑了41000元给了那名黄姓男子,购买4桶镀金废水,后发现桶里装的全部是自来水,才发现被人诈骗的经过。
6、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
7、国土资源部福州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证实了四桶水样液体含AU成分均小于0.01p(B)/mg。
8、被告人马某对作案地点、被害人林某、作案工具的辨认、被害人林某、证人许某乙、许某甲对被告人马某、扣押的作案工具的辨认等辨认笔录。
9、身份证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其它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均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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