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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刑初字第125号(2)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41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己构成诈骗罪。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
二、被告人马某应予本判决生效即日退赔被害人林建生人民币4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林 敏
人民陪审员  林伙淦
人民陪审员  薛洁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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