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刑初字第164号(2)
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江秀萍
人民陪审员 伍 缄
人民陪审员 暴婷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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