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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2014年7月23日因本案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4)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7日晚,被告人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车行承租一部闽A×××××的小轿车,后伪造闽A×××××小轿车的行驶证,谎称该轿车系其本人所有,在福州市鼓楼区龙华巷智联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将轿车抵押给被害人王某并向被害人王某借钱的手段,骗走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6050元。
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
另经查明,2014年7月17日被害人王某应被告人陈某要求将人民币45000元转账到唐某的建设银行卡上。案发后,被害人王某从唐某处追回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且有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车辆抵押借款合同、银行转账明细、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被害人王某出具的收条等书证;证人唐某、肖某、苏某、田某、颜某、黄某甲、张某、何某、黄某乙、林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对抵押车辆、借款合同、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辨认及被害人王某对被告人陈某的辨认等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福州市公安局安泰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加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76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王焕钦人民币46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江秀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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