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连某,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安市。2012年1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4日转取保候审。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刑诉(2014)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云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连某分别于2008年7月14日、2008年11月26日向中国民生银行福建省福州市分行及兴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各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截止2012年8月29日,其申领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1974.91元,截止2012年10月29日,其申领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1526.19元。期间,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还款。2012年11月2日,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已归还全部欠款。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连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连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连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8年7月14日,被告人连某在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B座5层中国民生银行福建省福州市分行申领一张卡号为×××5726的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2011年4月14日,被告人连某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000元后再无还款。截止2012年8月29日,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1974.91元,欠利息人民币3728.6元,滞纳金人民币8423.08元。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连某超过三个月仍拒不还款。
2、2008年11月26日,被告人连某在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兴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申领一张卡号为×××4109的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2010年3月5日,被告人连某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6500元后再无还款。截止2012年10月29日,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1526.19元,欠利息人民币5319.47元,滞纳金等费用人民币2177.01元。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连某超过三个月仍拒不还款。
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连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已归还全部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出具的报案材料、被告人连某的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明细、涉案金额证明、结清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连某分别于2008年7月14日、2008年11月26日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领了卡号为×××5726、×××4109的信用卡,后开通进行消费和取现。被告人连某于2011年4月14日最后一次向卡号为×××5726的民生银行信用卡还款人民币1000元后再无还款、于2010年3月5日最后一次向卡号为×××4109的兴业银行信用卡还款人民币6500元后再无还款。
截止2012年8月29日,被告人连某使用卡号为×××5726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1974.91元、使用卡号为×××4109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1526.19元。
2012年12月2日,被告人连某的上述两张信用卡的欠款已全部结清。
2、被告人连某的供述证实:其分别于2008年7月14日、2008年11月26日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申领了卡号为×××5726、×××4109的信用卡,后开通进行消费和取现。其于2011年4月14日最后一次向卡号为×××5726的民生银行信用卡还款人民币1000元后再无还款、于2010年3月5日最后一次向卡号为×××4109的兴业银行信用卡还款人民币6500元后再无还款。截止2012年8月29日,其使用卡号为×××5726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1974.91元、使用卡号为×××4109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1526.19元。
2012年11月2日,其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人代其结清上述两张信用卡的全部欠款。
3、证人连建华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连某的弟弟。2008年左右,其哥哥连某办了民生、兴业等很多银行的信用卡进行透支,这些银行都有打电话让其通知连某还款,其当时都有告知他,但他因为没钱所以一直没有去还。期间,连某还改变了联系方式和住址。
4、证人喻某、胡某的证言以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出具的催收记录、催收记录说明等证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工作人员以电话、上门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连某催收欠款,但被告人连某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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