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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坚,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暂住福州市晋安区。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10月11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次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4)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吟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9月29日19时许,福州市马尾区某餐厅经营主被害人陈某太与厨师被告人黄某坚因做菜问题发生口角,后陈某太返回餐厅用餐,黄某坚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从陈某太背后将其头部砍伤。陈某太以手抵挡,黄某坚继续用菜刀将其右手砍伤,后持刀逃跑。经鉴定,陈某太外伤致头部创面口累计长度达21.3CM,外伤致左侧掌骨完全性、粉碎性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一级。
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坚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陈某太是福州市马尾区某餐厅经营主,被告人黄某坚是其雇佣厨师。2014年9月29日19时许,陈某太与黄某坚因做菜问题在厨房发生口角,后陈某太返回餐厅用餐。黄某坚持菜刀从厨房走到餐厅,从陈某太背后将其头部砍伤。陈某太以手抵挡,黄某坚继续用菜刀将其右手砍伤,后持刀逃跑。经鉴定,陈某太因外伤致头部创面口累计长度达21.3CM,损伤属轻伤一级;外伤致左侧掌骨完全性、粉碎性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黄某坚于2014年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菜刀一把(照片),证实:黄某坚伤害陈某太凶器。
(二)书证
1、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黄某坚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黄某坚自然情况及抓获经过。
2、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因故意伤害,被告人黄某坚于2014年10月11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执行期限为2014年10月11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
3、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撤诉申请书,证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向东证言,证实:他是福州市马尾区某餐厅老板,2014年9月29日19时许,他在自己饭店内听说隔壁餐厅老板被厨师砍伤,于是报警,后看见餐厅老板全身都是血。
2、证人曹静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她是某餐厅员工,受雇于陈某太。2014年9月29日19时许,她、陈某太、做卫生阿姨欧美兴一起在某餐厅大厅吃饭,厨师黄某坚在厨房里开煤气,陈某太进去和黄某坚争吵,后陈某太回到餐厅继续吃饭。突然,黄某坚手持菜刀冲到餐厅砍杀陈某太。
3、证人欧美兴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她是某餐厅员工,受雇于陈某太。2014年9月29日19时许,她、陈某太、服务员曹静一起在某餐厅吃饭,厨师黄某坚在厨房里开煤气,还拿着菜刀在厨房里面跺得很响,陈某太进去了解情况,后回到餐厅继续吃饭。突然,黄某坚手持菜刀冲到餐厅,砍了陈某太三刀。
(三)被害人陈某太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他是福州市马尾区某餐厅经营主,被告人黄某坚是其雇佣厨师。2014年9月29日19时许,黄某坚在厨房里开着煤气做鸡翅膀,他进去和黄某坚说:“要吃鸡翅膀,不要做新鲜的,把前几天做好的,热一下,就可以了”。双方因此产生争吵。他当时并没有当一回事,返回餐厅用餐。突然,黄某坚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从背后将他头部砍伤。他以手抵挡,黄某坚继续用菜刀将他右手砍伤,后持刀逃跑。
(四)被告人黄某坚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9月29日19时许,他在厨房里炸荔枝肉,陈某太认为他炸得不好,双方产生争执。他对陈某太说如果不满意,可以另请他人,把工资给他就可。陈某太说没有工资,叫他滚,说着,朝他额头处打了一拳,接着返回餐厅吃饭。他持菜刀,到大厅砍杀陈某太。
(五)鉴定结论,福州市某研究所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某太因外伤致头部创面口累计长度达21.3CM,损伤属轻伤一级;外伤致左侧掌骨完全性、粉碎性骨折,损伤属轻伤二级。
(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某坚伤害陈某太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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