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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次月20日由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决定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林建斌,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寿宁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次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林汉儒,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高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建斌与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林汉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5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其入住的福州市晋安区某酒店408房间,容留孙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在房间内吸毒各2次,并为上述人员提供毒品。5月21日,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内抓获被告人丁某某及吸毒人员孙某某、刘某,缴获被告人丁某某身上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6.94克。
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10.04克,氯胺酮(俗称“K粉”)7.2克在福州市台江区万达某酒店被公安机关查获。
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6.9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为他人提供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04克、氯胺酮7.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丁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丁某某已成功戒毒,且社区同意帮教,具备缓刑条件,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当庭认罪,构成坦白,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5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其入住的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旁某酒店408房间,容留孙某某、刘某(均另案处理)在房间内吸毒各2次,并为上述人员提供毒品。次日,公安机关在该房间内抓获丁某某及吸毒人员孙某某、刘某,同时,缴获丁某某身上携带的甲基苯丙胺16.94克。
2、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携带甲基苯丙胺10.04克,氯胺酮7.2克在福州市台江区万达某酒店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丁某某案
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丁某某户籍证明,证实:丁某某自然情况。
2、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当场缴获丁某某携带包里红色药丸状物品4.91克,白色颗粒状晶体9.27克;孙某某携带包里红色药丸状物品约0.82克,白色颗粒状晶体约1.94克,共计16.94克。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0日至21日,他到丁某某入住的速八酒店408房间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毒品均为丁某某提供。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20日至21日,他到丁某某入住的408房间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毒品均为丁某某提供。他携带的的毒品是丁某某的。
(三)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5月20日,她到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旁速八酒店开房,房间号码是408室,然后容留孙某某、刘某在房间内吸毒各2次,并为上述人员提供毒品。她随身携带及孙某某包里的甲基苯丙胺都是她的。次日,她与孙某某、刘某在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携带的甲基苯丙胺也被缴获。
二、高某某案
(一)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证实:高某某自然情况。
2、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当场缴获高某某携带的白色颗粒状晶体3袋,重量分别为:0.8克、5.56克、3.68克,共10.04克;白色粉末状晶体1袋重量为7.2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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