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马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福州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吟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1日16时许,李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林某某电话联系要求购买甲基苯丙胺(成分为冰毒)。遂林某某驾驶小车到福州市马尾区君悦酒店门口,向李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后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肖兄”(另案处理)购买了0.54克甲基苯丙胺,并将所购甲基苯丙胺送至君悦酒店531室交予李某某。公安机关当场将其抓获,扣押甲基苯丙胺净重0.54克。
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如下的证据:1.物证,轿车(照片)、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照片)、人民币三百元(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借车协议及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发还清单、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及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暂存收据、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公(快安)行罚决字(2014)00158号;3.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卓某某、卓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便捷;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榕公刑技化字(2014)1294号、马尾区公安局马公尿检字(2014)第045号、第047号尿液检验意见书;6.林某某对作案现场、作案车辆、所贩卖甲基苯丙胺、毒资的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甲基苯丙胺0.5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16时许,李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打电话向被告人林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林某某遂驾驶小轿车到福州市马尾区君悦酒店门口,向李某某收取毒资300元。后林某某开车取来0.54克甲基苯丙胺,并送至君悦酒店531室交予李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甲基苯丙胺净重0.54克、小轿车一部、毒资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小轿车发还给车辆所有人卓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
(一)物证、书证
1.物证,轿车(照片)、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照片)、毒资300元(照片),证实上述物品的具体情况。
2.福州市公安局罗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快安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3.马尾区公安局快安派出所出具的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借车协议及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该所民警在马尾区君悦大酒店531室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并从林某某处扣押了疑似甲基苯丙胺晶体一包、小轿车一部和300元毒资。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小轿车已发还给车辆所有人卓某。
4.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往来结算凭证,证实被告人林某某的300元毒资已由该局暂扣。
5.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暂存收据、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扣押的甲基苯丙胺中取样送检0.05克,留存的0.49克予以上缴。
6.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马公(快安)行罚决字(2014)0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林某某因吸食甲基苯丙胺于2014年10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林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故行政拘留处罚暂不执行。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1日下午,他和陈某某一起在马尾区君悦酒店开了一个531号的房间。之后他就用陈某某的手机打电话让林某某送一个东西过来。林某某表示一个要300元,并让他先付款。后来林某某开了一部闽ANE823号的轿车到宾馆楼下,他下楼把300元现金拿给林某某。隔了一会儿,林某某将一个甲基苯丙胺送到君悦宾馆的531号房间。没过多久,民警就进来将林某某当场抓获,并查扣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他们所谓的“东西”就是甲基苯丙胺,“一个”就是指一克。后经公安机关称重,被查扣的甲基苯丙胺实际毛重为0.58克。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1日下午,李某某带他到马尾区君悦宾馆531房间内,之后李某某就打电话让林某某送一个东西过来,还问林某某多少钱。林某某表示要300元。后来李某某按照林某某的要求把300元送到宾馆楼下。隔了一会儿,林某某到宾馆531房间,拿了一个透明的东西给李某某。后来民警过来把他们都抓了,并扣押了桌面上的甲基苯丙胺。他听李某某讲一个就是一克的意思,他们所谓的东西就是指甲基苯丙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