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刑初字第174号(5)
一、被告人李某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8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黎 丽
人民陪审员 侯添淦
人民陪审员 纪秀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晓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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