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刑初字第204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8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县,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秀山县。2006年1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0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4)1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4日18时许,被害人李某某与其妻子赵某某到马尾区马尾镇协洲村拆迁工地捡钢筋,遭到该工地的管理人员即被告人杨某某制止,随后双方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随手捡起一水泥块砸中被害人李某某的头部。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4年7月25日,马尾镇协洲村拆迁工地负责人林某善向被害人李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0000元,李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4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福州市第一医院出入院记录、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6)丰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处书复印件、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林某善、林某玉、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榕公刑技法临字(2014)691号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
同时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被害人李某某在案发过程中存在过错,请法院结合全案情况依法判处,建议在拘役六个月以下量刑。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14年6月4日18时许,马尾区马尾镇协洲村拆迁工地负责人林某善雇佣的负责看管工地的被告人杨某某在下班期间,发现被害人李某某与赵某某在捡拾钢筋,便出面制止。随即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人杨某某随手捡起一个水泥石块砸中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头部。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4年7月25日,林某善向被害人李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十一万元,李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4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犯罪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福州市第一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福建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证实2014年6月4日被害人李某某入院后的伤情和治疗情况,以及医疗费用。
3.马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马尾镇人调书(2014)04号、公调(2014)001号案件处理意见书、被害人李某某书写的收条、谅解书,证实2014年7月25日,马尾镇协洲村拆迁工地负责人林某善向被害人李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十一万元,李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6)丰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0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5.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物品登记表,证实马尾区公安局在犯罪现场马尾协洲村拆迁工地提取的血迹、编织袋、泡沫砖等及犯罪工具沾血的水泥块。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林某善的证言,证实他是协洲村拆迁工地钩机的承包人,工地里的钢筋是由他去卖的,所卖的钱他拿七成。他通过林某玉雇佣了一个年轻人负责捡钢筋及下班后帮忙看管工地。2014年6月4号19时许,工地内的张某某打他电话告诉他,有一男一女在他们工地里偷钢筋,他们雇请的年轻人用一块砖头砸伤偷钢筋的男人,张某某给了那对男女100元人民币,这对男女随即离开了工地。案件发生后,该名年轻人离开了工地。
2.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她系被害人李某某的妻子,2014年6月4日晚上7点多,她和李某某到马尾区魁岐村东方名城后面的拆迁工地捡钢筋。李某某在工地上刚捡到2、3根半米到一米长钢筋,这时有一个20多岁的管理人员走过来告诉工地上的钢筋不能捡的。随即李某某和那位青年人发生了口角。青年人从地上捡起一块大约20-30公分大小的水泥块砸向李某某。李某某头部左侧被砸中,倒在地上,头部还磕到地上流血了,李某某爬起来后在现场呕吐。这时又有两个20多岁的男子走了过来,看到李某某在呕吐就先把那个打人者劝走了。一个青年拿了100元钱给李某某看医生,她拿过钱就扶着李某某就回单位宿舍了。到晚上9点多李某某一直呕吐,她就把情况告诉了老板陈耀官,陈耀官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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