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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榕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贵州省榕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4)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30日晚22时4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并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104国道由福州往马尾方向行驶,行至马尾宗棠路口时,遇邹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104国道由马尾往福州方向行驶左转弯通过路口驶往宗棠路,因王某某违反路口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驶进路口,在路口内福州往马尾方向快慢车道分道线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右侧前部车身与重型自卸货车右侧前部车身及右前轮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马尾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5.44MG/100ML。
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如下的证据:1.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疾病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邹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4.福建惠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闽惠司(2014)鉴字第CJ050、CJ051号;福建惠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痕迹鉴定闽惠司(2014)痕鉴字第HJ046号;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南方司鉴中心(2014)醇检字第780、781号。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且无证驾车,造成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5.4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晚22时4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并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104国道由福州往马尾方向行驶,途经马尾宗棠路口时,因王某某违反路口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致使二轮摩托车与邹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5.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
(一)物证、书证
1.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2.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任何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事故路段,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行驶,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4.福建省立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武警福州市支队卫生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病情简介,证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因车祸多发伤、左足毁损伤、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及颅脑外伤,先后在福建省立医院、武警福州市支队卫生队接受治疗,后因左足大部分皮肤坏死伴感染,继续在武警福州市支队卫生队接受治疗。
(二)证人证言
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30日晚23时许,他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104国道由马尾往福州方向行驶,途经宗棠路与104国道三叉路口处时,他按照交通信号灯致使左转往宗棠路方向行驶,这时他看到一辆摩托车摩托车沿104国道从福州往马尾方向飞驰而来,瞬间就撞上他的车子。他见状赶紧将车子刹停并下车查看,并拨打120和110。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3月30日晚,他和朋友在马尾江滨锦城宿舍内喝白酒,酒后他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送朋友到晋安区远洋路附近,之后就驾驶摩托车返回马尾江滨锦城。他的车子沿104国道由福州往马尾方向行驶,在通过宗棠路口时,他的车子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后来他就昏迷了。
(四)鉴定意见
1.福建惠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惠司(2014)鉴字第CJ050、CJ051号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自卸货车的行车制动系、转向系和灯光系均能正常工作,作用有效。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制动系、转向系和灯光系均能正常工作,作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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