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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刑初字第202号(2)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王家勋
人民陪审员 连 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游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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