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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刑初字第161号(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某诉称:请求判令被告人高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志品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人钱某某的车辆及加装配件损失118337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厦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志品公司辩称:1、原告人卓某钰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73959元与事实不符,应按鼓楼区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686元乘以20年再乘以10%等于71372元;2、原告人卓某钰的月工资为6000元,误工时间为4个月,误工费应为24000元;3、原告人卓某钰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4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没有事实根据;4、志品公司分四期共为原告人卓某钰垫付医疗费163000元,原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为140266.15元,余款22733.55元应返还志品公司;5、志品公司已为本事故先行支付两原告赔偿金720000元、垫付医疗费163000元,被告人高某作为该起事故的责任人,应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志品公司;厦门保险公司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厦门保险公司辩称:1、厦门保险公司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均应当按照赔偿比例预留给其他伤者,由各被害人进行分配。在计算赔偿总额时应当将非医保医疗费、鉴定费及诉讼费予以扣除。2、原告人卓某钰、钱某某未提交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等证据材料,厦门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人卓某钰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没有事实依据,且未举证证明,应当酌定为6000元;4、原告人卓某钰的残疾赔偿金按照30816.4元/年的标准计算20年,并乘以12%的伤残赔偿系数,应当为73958.36元;5、原告人卓某钰的工资发放记录无法和劳动合同相印证,其误工费不能按照6000元/月的标准计算,只能按照社会平均工资49328元/年的标准计算;6、护理费应当以住院时间32天按照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88元/天的标准计算,为2816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以住院时间32天,按照15元/天的标准计算;8、原告人钱某某主张的闽AXN102号小型轿车车辆损失及加装配件损失应当以福州惠民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为准,损失金额应为112975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钰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人卓某钰的身份证复印件;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企业劳动合同;5、原告人借记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6、福州市第二医院病历、诊断报告单、出院记录;7、医疗门诊及住院收费票据;8、发票费用明细;9、护理费证明;10、伤残鉴定发票;11、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2、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损失鉴定评估意见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人钱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3、机动车辆保险发票;4、机动车辆保险单;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损失鉴定评估意见书。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志品公司质证认为:1、对原告人卓某钰提供的企业合同中的签订期限与落款日起有异议,时间不符合常理;2、原告人卓某钰主张的护理费证据不足;3、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厦门保险公司质证认为:对于原告人卓某钰提供的证据:1、对证据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对证据4-5的真实性有异议,合同约定的用工时间和签订时间不符合常理,卓某钰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但在病历资料中体现的是生产运输工作。银行交易记录中,有部分款项标注为工资,但从何处转过来原告没有提交证据,原告还应提交完税凭证;3、对证据6-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4、证据9的护理费证据不是正式发票,且未证明收款人的身份;5、证据10的伤残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6、对证据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原告人钱某某提供的证据:1、对证据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对证据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车辆配件没有照片认定,不能证明当时是否在车上。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志品公司当庭提供的证据有:1、机动车强制险和交强险保险单,证实闽AB6170号重型混凝土搅拌车强制险和交强险的承保公司是厦门保险公司。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为100万元;2、收条一张,证实案发后,志品公司先后四次共向被害人卓某钰垫付医药费163000元;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实案发后,志品公司已向被害人卓某哲的家属支付赔偿款72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卓某哲家属的谅解。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厦门保险公司当庭提供的证据有: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证实鉴定费、诉讼费等均不属于保险人保险赔偿范围;2、投保单,证实闽AB6170号重型混凝土搅拌车的商业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保险人已将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的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充分说明,投保人已盖章确定;3、福州惠民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闽AXN102号小轿车的车损及加装配件损失金额共计112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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