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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刑初字第161号(3)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钰、钱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质证认为:1、对两被告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2、对被告人厦门保险公司提供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的认定数额有异议,应以118337元为准;3、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驾驶闽AB6170号重型混凝土搅拌车沿江滨路从马尾往福州方向行驶,途经马尾区江滨路通往魁岐家园小区丁字路口路段时,高某右转弯驶入通往魁岐家园小区道路,由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闽AB6170号重型混凝土搅拌车在离心力作用下往左侧翻,混凝土搅拌罐左侧砸压在与其正常交会的由被害人卓某钰驾驶的闽AXN102号小轿车车顶上,造成闽AXN102号小轿车内驾驶员卓某钰受伤,乘车人卓某哲当场死亡,乘车人钱某某、蒋某甲、黄某某、蒋某乙受伤。被告人高某在报警后,协助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卓某哲、卓某钰、钱某某、蒋某甲、黄某某、蒋某乙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卓某钰为轻伤,蒋某甲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所属的车方与被害人卓某哲家属自愿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7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志品公司是肇事车辆闽AB6170的所有人,该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均投保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厦门保险公司,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案发后,志品公司已向原告人卓某钰垫付医疗费共计1630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卓某钰系福州市城镇居民,在福州博泰环保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每月工资为6000元。卓某钰受伤后共住院治疗32天,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40266.15元,出院医嘱继续休息3个月。2014年9月20日,经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鉴定,卓某钰肋骨、左右锁骨共三处骨折,均为十级伤残,鉴定费用800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某系福州市城镇居民,系闽AXN102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闽AXN102号小型轿车车辆及加装配件损失鉴定评估价格为118337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
(一)物证、书证
1、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人员信息表、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高某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其准驾车型为B2。
2、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证实闽AB6170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所有人系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被害人卓某钰与钱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害人卓某哲系卓某钰与钱某某的儿子,闽AXN102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系钱某某,卓某钰的准驾车型为C1;被害人黄某某系被害人蒋某甲的儿子,以及被害人蒋某乙的基本情况,
3、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高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卓某钰、钱某某、卓某哲、蒋某甲、黄某某、蒋某乙无责任。
4、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证实志品(福州)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案发后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卓某哲的家属共计72万元。
5、被害人卓某钰、钱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证实他们已收到72万元赔偿款,对被告人高某表示谅解,希望能对高某减轻或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6、福州市第二医院出具的病情简介、出院记录,证实被告人卓某钰因本案交通事故于2014年6月8日入院,肋骨骨折、双侧锁骨骨折,2014年7月10日出院,医生建议加强营养,休息三个月。
7、福州市晋安区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福州市第二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钱某某、蒋某甲、蒋某乙、黄某某的伤情。
(二)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卓某钰、钱某某、蒋某甲、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8日中午12时40分许,被害人卓某钰驾驶闽AXN102号小轿车从马尾区魁岐家园往福州台江方向行驶,卓某钰的妻子钱某某和儿子卓某哲、同学蒋某甲和儿子黄某某、同学蒋某乙及女儿都坐在车上。途经江滨路马尾路段魁岐家园路口时,卓某钰的车子准备右转弯上江滨路,这时从江滨路马尾方向开来一部混凝土搅拌车右转弯驶入魁岐小区道路,一瞬间车辆往左侧倾斜砸在卓某钰的车顶上。事故发生后,对方驾驶员下车把他们车子的前后窗玻璃打破,之后钱某某、蒋某乙和女儿、蒋某甲和儿子分别从车窗爬出来,但卓某钰和卓某哲被压在车内无法出来。后经120医生检查,卓某哲已当场死亡。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6月8日12时许,他驾驶闽AB6170号重型水泥罐车从志品公司出发,沿104国道由东往西行驶,途经马尾区江滨路通往魁岐家园小区的丁字路口路段时,他右转弯驶入通往魁岐家园小区的道路。在右转弯过程中,他的车子突然往左边亲写,接着整个车子向左侧倒下,车后的水泥罐砸到从小路对向行驶的一部小轿车。后来他从车头的天窗爬出来,看到小车被水泥压在下面,他立刻到小车右侧后门用石头敲破玻璃,把里面的人救了出来。后面附近的群众看到也过来帮忙,陆续救了四个大人和一个小孩,其他两个人卡在车里无法出来,于是他就打了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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