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刑初字第126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被害人),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人程某,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因犯赌博罪,于2007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12日被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扬冰,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4〕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黄扬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7日晚,被告人程某和周某香、袁某文、“玉米”四人酒后在马尾区罗建村口附近吃烧烤时无故殴打唐某波,随后唐某波通过手机联系其叔叔唐某友,唐某友在得知情况后与被害人罗某某等人到罗建村口找程某、周某香等人理论。期间,被告人程某在与唐某波发生冲突后害怕报复,在罗建村口旁一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及两把剪刀,将水果刀随身携带,两把剪刀分发给周某香和“玉米”。当晚23时许,唐某友、罗某某等人到罗建村口找到程某等人,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程某与被害人罗某某互相推搡并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罗某某左膝盖、臀部。经鉴定,罗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程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罗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程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马尾区人民法院(2011)马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释放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诉称,2013年1月17日晚,被告人程某无故持刀将其捅伤,致其五级伤残,为此,请求:1、依法追究程某的刑事责任;2、判令程某赔偿罗某某医疗费100550元,误工费27011元,护理费22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70元,营养费567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650元,残疾辅助装置2560元,残疾赔偿金13421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41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416147元。
原告人罗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
1、福州市第二医院住院及出院记录、住院疾病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金额100550元)。
2、福建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及鉴定费发票(金额650元);
3、残疾辅助装置收款收据3张(金额2560元)
4、罗某某户口簿复印件及罗某某次子李弘彬残疾人证。
庭审中,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及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罗某某伤情非其所刺,且其是受到罗某某及其朋友殴打后,被迫还击,属防卫过当。程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侦查机关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指控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大部分应予排除;2、鉴于违法证据排除,结合监控录像显示,指控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无法证明罗某某左膝盖的伤是程某所刺。综上,请求法庭对程某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晚,被告人程某和周某香、袁某文、“玉米”四人酒后到马尾区罗建村口附近吃烧烤,四人到对面路边小便时,与唐某波发生争执,程某等人动手推搡唐某波。随后唐某波通过手机联系其叔叔唐某友,唐某友在得知情况后,即联系李某和被害人罗某某。程某与唐某波发生冲突后害怕报复,到罗建村口旁一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及两把剪刀,将水果刀随身携带,将两把剪刀分发给周某香和“玉米”。23时00分14秒,李某从罗建村口出来,与唐某波交谈后到烧烤摊前与周某香等人争论并上前拖打程某,程某右手持刀,刀尖朝后,但并未还手。23时03分10秒,唐某友与被害人罗某某到达现场,双方开始争论,罗某某先行抓住那个程某的衣领并把程某拖打马路中间,此后双方互相扭打。23时03分46秒,罗某某与程某一同倒地,程某持刀刺向罗某某,捅伤罗某某左膝盖、臀部。经鉴定,罗某某左臀部及左膝关节刀刺伤致左坐骨神经损害,经治疗五个月后,现左下肢运动功能严重受损,属重伤,五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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