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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3年12月8日被深圳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抓获并在同日被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于2013年12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翁京才、朱良好,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4)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翁京才、朱良好出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9月4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初,偷渡人员郑某家属向被告人赵某某询问如何偷渡美国,赵某某遂将其朋友“小张”介绍给郑某家属,让双方自行联系偷渡事宜。2011年6月5日,郑某从深圳出境,后在墨西哥爬山偷渡美国时失踪。2012年3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与郑某家属在马尾亭江镇某村老人会调解郑某失踪赔偿一事,被告人赵某某手书一份协议,内容为若3个月内未找到郑某即赔付郑某家属人民币70万元,至今赵某某未支付赔偿。
2012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某某与郑某生、谢某强二人亲属商定,分别以7.9万美元、8万美元的价格组织郑某生、谢某强二人偷渡美国,并收取了二人护照等材料。同年4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安排二人从北京首都机场出境途径俄罗斯前往墨西哥转道偷渡美国。后郑某生在爬山偷渡美国过程中摔伤失踪,谢某强成功偷渡美国。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在深圳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和出示了相应的证据,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香港身份证及护照材料、抓获经过、出入境记录、办案说明、传真件、其他材料等;2.证人高某赛、林某英、薛某花、薛某土、赵某院、赵某清等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同时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赵某某承认其为本村乡亲提供电话号码,帮助乡亲们偷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有异议,其辩称他没有收取过护照,也没有收取偷渡费,更没有安排他人偷渡。庭审后,被告人赵某某出具了认罪书,承认他帮助组织了郑某生和谢某强偷越国(边)境,触犯了中国法律,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1.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种种无法律依据或是违反法律规定收集证据的情形,对于有诱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由于其不符合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恳请法庭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排除采信不合法的证据。例如对林某英、高某赛的证言真实性有异议。对薛某花、薛某土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均有异议,对赵某清、赵某院证言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对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组织了高某赛对谢某强、何某某的辨认以及部分辨认笔录制作违反法律规定且不符合逻辑常理均有异议。2.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组织谢某强偷渡的犯罪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林某英、高某赛、薛某土的证言均系传来证据,真实性不高,可采性和可信度低。量刑上提出如下的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某某的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赵某某提供给郑某生家属电话号码,并未具体参与偷渡的具体组织策划及实施,在本案过程中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郑某是由于其他人员组织偷渡滞留第三国,赵某某才给其家属提供“蛇头”相应电话号码,请求法庭减少基准刑的20%-50%。3.赵某某系偶犯、初犯。4.赵某某系香港公民、且年事已高。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分别与郑某生、谢某强二人亲属商定,组织郑某生、谢某强二人偷渡美国,并收取了二人护照等材料。同年4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安排二人从北京首都机场出境途径俄罗斯,再前往墨西哥,后转道偷渡前往美国。郑某生在偷渡美国过程中与家人失去联系,谢某强成功偷渡美国。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12月8日在深圳皇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其已届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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