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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449号
原告陈某某,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代理人陈杰、江典慧,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何明腾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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