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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477号
原告林某某,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代理人谢立乐,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何明腾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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