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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233号
原告:陈某甲,男,194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
委托代理人:程奇峰,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乙,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缓交),由原告陈某甲负担。
审判员  林上筹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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