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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215号
原告,郑某某,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本县。
被告,滕某某,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连江县人,住本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香隆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肇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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