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连民初字第606号
原告:林某某,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
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已减半),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林上筹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 滨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